清算中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欠稅有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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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令釋規定,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倘其欠稅達「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之標準,應限制負責人出境時,如公司法或該公司之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規定,公司決議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時應進行清算。而所謂「清算」係指以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分派盈餘或虧損等解散公司之一切法律關係為目的之程序而言。當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其原負責人即喪失負責人之身分,而係以清算人在執行清算職務範圍內作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2項亦訂有明文。
該局指出,至於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產生方式,依同法第322條規定,除非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外,原則上係以全體董事為當然之清算人。因此,如果公司之欠稅已達到限制出境辦法所規定之金額標準時,按前揭財政部令釋規定應以全體董事作為限制出境之對象。
該局呼籲,公司進入清算程序,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者,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8313117分機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