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有無銷售額或購用統一發票,均應辦理營業稅申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日發現營業人因考慮結束營業,故未購用統一發票,亦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遭核定怠報金之案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前段、第49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千元,最高不得多於1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怠報金為1千元。又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3倍折算之。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發票明細表,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