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及已註銷牌照車輛仍行駛於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於96年10-12月執行96年使用牌照稅車輛檢查業務,發現有不少車輛逾期仍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及牌照業經註銷仍行駛於公共水路道路,經該局或為警方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1-2倍之罰鍰,罰則很重,民眾不可不慎。
再次呼籲,民眾若車輛逾期未繳稅,請儘速向該局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稅單並繳納,如牌照業經註銷仍須繼續使用者,請先至監理機關辦理驗車重新請領牌照,才可繼續使用公共水路道路,以免查獲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