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更新案,參與權利變換者於更新計畫實施完成後,實際獲配取得更新後之建築物,其契稅之徵免原則如下:
1.依權利價值比例受配更新後建築物應有部分,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例應分配更新後之建築物部分,視為其原有,故不涉及契稅之課徵。
2.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參與權利變換後,按其權利價值或提供資金比例受配更新建築物之應有部分,其性質可認屬出資興建房屋之原始起造人,非屬契稅條例之課稅範圍。
3.原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參與權利變換後,實際分配之建築物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應繳納差額價金者,則屬有償移轉,應按買賣稅率核課契稅。該部份所有權之移轉,為權利人受配更新後建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移轉,得以減徵契稅40% 。
4.實施權利變換,實施者取得因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及建築物者,免徵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