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改設為醫療社團法人申報契稅之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張貼日:2007/12/27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醫院依醫療法規定改設醫療社團法人,原醫院所有之土地及建物移轉登記予成立後之醫療社團法人之案件,內政部已增訂登記原因標準用語為「改設醫療法人」,並經決議應附之證明文件為行政院衛生署許可函及建物移轉同意書。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解釋,醫院依醫療法規定改設醫療社團法人,如取得之房屋符合以「改設醫療法人」為登記原因者,基於申報與登記作業一致,其於申報契稅時,所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亦准以行政院衛生署許可函及建物移轉同意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