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將非屬於專業全職研究人員之薪資列報為研究與發展支出,抵減應納稅額。
該局指出,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研究人員薪資840餘萬元,該公司雖主張設有獨立之研究發展部門,惟所列報之研究發展人員,其從事研發專案工時,與該年度在職期間不等,亦未能提供完整之研究發展紀錄,以為全職人員之證明,依規定否准投資抵減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所稱「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係指在公司獨立之研究發展部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專門全職人員,不包括兼職、行政、助理等人員。若公司未設置獨立研究發展部門,而現有人員兼辦研究發展工作者,其薪資不可列報抵減,又雖已設立單獨研究發展部門,而其中非屬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其薪資支出亦不可列報抵減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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