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經法院拍賣,為銷售貨物,應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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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所有房屋,經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者,屬於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其應納營業稅額計算公式為:拍定或成交價額÷(1+徵收率5﹪)×徵收率5﹪=營業稅額。
該局查核甲公司所有房屋於95年間經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拍定金額20,700,000元,該局乃予核定補徵營業稅額985,714元【20,700,000元÷(1+5﹪)×5﹪】。甲公司不服,主張遭法院拍賣損失慘重,且該拍賣價款全數清償第一順序抵押權人,其並未取得價款,不應課徵營業稅,提起行政救濟。
該局說明,營業人所有房屋經其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者,稽徵機關於取得法院分配之營業稅款後,就所分配稅款填發「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營業稅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即由拍定價款中依取得分配之營業稅款繳交營業稅;至未獲分配之營業稅款者,則由稽徵機關另行填發『營業稅隨課違章(406)』核定稅額繳款書』,向被拍賣或變賣貨物之原所有人補徵之,如有滯欠未繳納者,將依欠稅程序處理。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甲公司之房屋遭法院拍賣,為銷售貨物,縱並未獲得拍賣價款,仍不影響該銷售行為,自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