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登記為公司之負責人,即依法代表公司,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記前,仍具登記之效力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有應納之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無論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會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但邇來有公司負責人於接獲限制出境通知時,向財政部或稅捐稽徵機關反應,並非公司實際負責人,而是當初應好友請託或因任職該公司被強迫擔任名義負責人云云,由於公司負責人是應登記之事項,一經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即依法代表該公司,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記前,仍具登記之效力,稅捐稽徵機關只好繼續限制其出境。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除非民眾是被冒名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如因身分證件遺失遭不法人士利用辦理公司登記事項,此時民眾仍須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其被冒用名義之事實,取得刑事起訴書或法院判決內容證明其確係被冒用名義而登記為公司負責人之虛偽不實情事,經濟部即會撤銷該不實登記事項,稅捐稽徵機關自會陳報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千萬不要基於好意受朋友請託或為貪一時小利應允成為公司登記之負責人,如果公司有欠繳稅捐必須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此時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仍會依經濟部登記資料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營利事業登記之負責人出境。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提供單位:徵收科曾瑞玲,電話:04-23051111轉8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