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對個人報稅情形進行查核時,發現有個人領取公司給付之醫藥補助費,未依照規定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經查獲後已移請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據了解,賦稅署稽核單位查獲之案件,係因為公司不知醫藥費之補助給付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必須辦理扣繳,致未依照稅法規定扣繳稅款;而領取醫藥補助費之員工,誤以為未接獲公司之扣繳憑單就不必申報納稅,致有漏報綜合所得稅之情形。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指出,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或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惟員工因職業災害領取公司給付之「醫藥補助」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依照稅法規定還是要申報課稅。
賦稅署表示,一般納稅人及營利事業通常對於職業災害所給付之「損害賠償」及「醫藥補助」應否繳稅之概念混淆不清,以致常有漏稅情事。因之,特別呼籲倘有領取「醫藥補助」而漏未列入薪資所得申報者,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1條規定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仍須依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