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馬君及莊君雖分別辦理94年度綜合所得稅,並均於申報書中註明夫妻「已分居」,惟依規定夫妻所得仍應合併報繳,該局以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按夫妻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馬君應納稅額1萬餘元,減除馬君自繳稅款後,發單補徵5千餘元。
馬君不服,主張其本年度收入較少,但列舉費用較多,以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應納稅額,等於其在負擔配偶應納稅額,應以雙方實際發生收入及費用來核算雙方各自應納稅額,較符合租稅公平。案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馬君未提起行政訴訟而確定在案。
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馬君與其配偶94年度雖已分居,惟婚姻關係仍存續,依規定其及配偶所得仍應合併報繳,該局依規定及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意旨,以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按夫妻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馬君應納稅額1萬餘元,減除馬君自繳稅款後,發單補徵5千餘元,並無不合,駁回訴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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