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自應付之土地價款中扣除增值稅後代為繳納者,如有退稅時退還給法定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林姓民眾購入花蓮市1筆土地,且自土地價款中扣除增值稅後代為繳納完稅,事後雙方因故協議撤回買賣現值申報,詢問土地增值稅可否退還給本人?
  該處指出,已納之土地增值稅,若發生退還情事,原則以繳納通知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賣方)為退還之對象;如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買方)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提出該項應退稅款,確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將其土地增值稅退還代繳人。
  而林姓民眾表明,該稅款係由應付土地價款中扣除後代為繳納,形式上雖為代繳人,但是實質上稅款仍係賣方負擔,非屬林君負擔該筆增值稅,與上述規定不同。因此,其土地增值稅仍應退還給納稅義務人(賣方)。為保障民眾權益,若對上述情事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處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號洽詢,承辦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