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差旅費課稅實例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基於業務需要,派遣員工至外地出差,所核實支付之交通、膳宿雜費,應適用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員工差旅費、日支費免稅標準之規定,免併入員工薪資。
該局指出,近日受理檢舉A公司浮報員工甲君薪資案件,經函請A公司說明並提出薪資所得計算表及銀行轉帳證明等資料,發現A公司將甲君赴外地出差所實支實付且未超過規定金額之差旅費列入甲君之年度薪資,並據此填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第2款但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規定,公司基於業務需要,派遣員工至外地出差,所核實支付之交通、膳宿雜費,除國內宿費應取得旅館業者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予以核實認定外,未超過規定之金額者,屬旅費性質無需列入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惟若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膳宿雜費,則屬津貼性質,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是以,A公司誤將實支實付之差旅費列入員工薪資扣繳,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予以調整。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申報員工薪資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明確區分營業費用相關科目之屬性,以避免混淆,造成浮報員工薪資所得,遭稽徵機關查核調整。
(聯絡人:審查三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