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貨應注意交易對象及付款流程,避免取得虛設行號發票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常見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的違章事件,除了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外,以未依規定取得進貨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稅捐為大宗。
該局指出,統一發票制度行之有年,一直是我國銷售稅制的基石。為維持開立及取得統一發票的秩序,稅法除規定未依規定給予或取得統一發票應予處罰外,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憑證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違反者須按虛報進項稅額處罰。一般營業人常見的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多是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例如甲公司向某乙進貨,未依規定取具某乙開立的發票,卻取得某乙所交付由丙公司(丙公司多為以虛開發票販售牟利的虛設行號)開立之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一經查獲,無論就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均有不利的影響。營業人為保護自身權益,避免遭到補稅及處罰,除須注意交易的對象與開立統一發票的公司須一致外,尤須保存適當的交易紀錄、會計帳冊憑證,如訂貨單、送貨單、貨運單據、驗收紀錄等。此外付款紀錄亦應妥慎保存,大額付款應避免以現金支付,應以支票(禁止背書轉讓支票尤佳)或銀行匯款方式為之。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