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之對象,必須確有僱傭關係,或實際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並有實際給付始准列支,不得以列報薪資、獎金等方式,行變相盈餘分配之實,或無支付事實而虛列薪資等情事。
該局查核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之薪資費用顯有異常,查核發現該公司為家族型企業,其投資股東皆列報薪資費用,該公司提示股東會議事錄,主張其股東無論盈虧皆得支領薪資,惟該公司無法說明各該股東擔任職務及從事工作內容,亦無法提示相關工作紀錄、薪資支付證明等文件,僅以書面形式之會議紀錄虛列薪資,經剔除並補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查核營利事業列報之薪資費用時,必要時將請營利事業提供組織系統圖、具領薪資員工之職稱、工作性質、工作紀錄、出勤、加班、勞健保資料及資金支付流程等,若有虛列薪資情事,將不予認列。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相關費用時,請確實依稅法規定辦理,方屬適法。
(聯絡人:法務一科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