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止,對投資之公司如有股東往來之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屬被繼承人遺有之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日前審查某君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雖已申請查調被繼承人之財產清單,並就清單所列載財產明細查對申報,惟依據被投資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列負債及股東權益等科目,發現被繼承人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情形,進而查獲納稅義務人漏報被繼承人應收債權金額6百餘萬元,除補徵遺產稅外,並依法處以1倍罰鍰。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之被繼承人財產清單,係供申報遺產稅之參考,納稅義務人仍應自行查對依法誠實申報,不得以稅捐稽徵機關未提供資料作為短、漏報遺產免責之理由。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前,宜先向被繼承人生前投資之公司,或往來之銀行等金融單位,查明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狀況,注意依法申報遺產稅,以免因漏報而導致補稅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