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會計師應對可扣抵稅額變動明細表及移轉訂價報告出具查核說明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簽證會計師應針對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內容查核並出具簽證報告;另營利事業如有關係企業交易,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規定提示移轉訂價報告等文據時,簽證會計師應予複核說明。
該局指出,於查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部分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之案件,其簽證報告未針對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出具查核說明,該局將針對是類案件之簽證會計師造冊列管,並加強對該會計師簽證案件之抽核。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16條規定,關係企業交易或關係人交易達規定揭露標準之查核,應複核移轉訂價報告。雖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違失移付懲戒作業要點第2條規定自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案件起適用,惟關係企業交易事關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損益,移轉訂價報告之複核屬簽證會計師之權責,不論有無複核說明,簽證會計師皆應對當年度之簽證案件負責,如確有涉及非常規交易情事,而會計師未踐行相關查核程序,涉有顯著違失者,該局將加強對該會計師簽證案件之抽核。
該局呼籲,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移轉訂價報告均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一部分,營利事業所得稅年度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之案件,簽證會計師務必於簽證報告出具查核說明。
(聯絡人:審查一科尤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