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遺產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殘障特別扣除額之條件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先生詢問,他的父親不幸於日前過世,生前領有重度殘障手冊,得否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557萬元?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陳先生父親的情形,並不適用殘障特別扣除額之規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者,均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定額之扣除額。因此前述3種身分之人,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即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皆可依同法第17條第4款規定,每人得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557萬元。
基於上述說明可知,得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者,其身分必須為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被繼承人本身為殘障者並不適用該一扣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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