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漁會因合併而移轉之土地,也可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喔!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農會合併,並將原供信用部使用之土地移轉給存續機構,其土地增值稅可申請記存。
該局表示,由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其所屬農、漁會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照農業金融法第37條第3項規定,農、漁會合併時有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七條規定的適用。
至於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七條土地增值稅記存規定,指原供消滅機構直接使用之土地隨同移轉時,經依土地稅法審核確定其現值後,即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由該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該項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其破產或解散時,經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