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台灣大小選舉頻繁,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或團體得無償提供動產或不動產做為政治獻金給候選人或政黨。若捐贈現金,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係屬「銀錢收據」課徵範圍;所謂「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之。
稅捐處說,個人或團體捐贈政治獻金如以現金捐贈者,應依印花稅法第7條之規定每件按金額貼用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收受政治獻金若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收據,非屬銀錢收據性質,應免貼印花稅票。
稅捐處進一步說,政黨法人領受捐贈所開之收據,依照印花稅法第6條第14款規定應免納印花稅。
稅捐處籲請民眾如有貼用印花稅票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南投總處:0800-496969、埔里分處:0800-493457、竹山分處: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