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持有土地期間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的地價稅,於申報土地移轉時,可抵繳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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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稅捐處提醒民眾:在持有土地期間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的地價稅,於申報土地移轉時,可抵繳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表示:地價稅每三年會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作業,上次辦理時間為93年,經地政單位調查評定並經本縣地價評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本縣今年部份土地調高地價,土地所有權人需繳納稅金較去年增加,不過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3項規定,增繳的地價稅可於移轉土地時抵繳應納的土地增值稅,自重新規定地價起,每繳納一年地價稅可抵繳該筆土地應納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一,最多可抵繳百分之五,民眾也可持地價稅繳納收據,要求按實抵繳,不過可抵繳的總額仍不能超過增值稅額的百分之五,請民眾注意。若地價民眾有任何疑問歡迎向本處或分處洽詢,稅捐處查詢服務專線:0800-496969、埔里分處:0800-493457、竹山分處: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