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年終獎金應歸屬年期之認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這個年度又快接近尾聲了,各公司行號的會計部門人員,開始忙碌了結今年的帳及編製財務報表,免不了會發生一些期末的調整事項疑問。
依據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所以會計終了應製作期末調整分錄。例如:員工年終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係屬薪資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期末結算時應以應付款列帳核認本期之薪資費用。因此,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員工之年終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同法第32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准以應付款列帳核認。反之,此項獎金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之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時,當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