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遷廠出售土地可按最低稅率20%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公司因其工廠用地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實施,而不合其分區使用規定,或因防治污染、公共安全或維護自然景觀等需要,主動申請遷廠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經政府主動輔導遷廠者,另於工業區、都市計畫工業區或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購置土地者,其原有工廠用地出售或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按最低級距稅率(20%)課徵。
惟公司如果在遷廠後三年內,將其重新購置之工廠用地轉讓於他人,將不再享有優惠,其遷廠前出售或移轉之原有工廠用地所減徵之土地增值稅部分應依法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