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愛心辦稅,對有短漏報所得,但因受?勵免稅或因營業虧損,雖無應補稅額仍應依法處罰之違章案件,訂定可得減輕處罰之倍數參考表,請納稅義務人注意自身權益。
該局表示,有營利事業陳情表示,被國稅局查獲短漏報所得,但因當年度結算申報有?勵免稅科目或因營業虧損加計短漏報之所得後,並無須補繳稅款,為何還要受罰?而且處罰金額高達漏稅額1倍之罰鍰,甚感不平。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就當年度已辦理或未辦理結算申報分別裁處2倍或3倍以下之罰鍰。依其立法目的在鼓勵納稅義務人誠實申報,以維護自動申報制度,確保善良納稅風氣,所以即使納稅義務人有短漏報所得而無應補徵稅額或應納稅額,仍應受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在稅制維護前提下,前揭違章案件雖應予處罰,但因考量其核定後並無實際逃漏稅款,違章情節尚屬輕微,而且該局研究發現在前開規定下,對相同虧損所得之違章案件,可能產生漏稅額小者之處罰金額高於漏稅額大者,似有違公平及比例原則,是以,該局基於愛心辦稅,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4點規定,於96年9月6日訂定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應處1倍或0.8倍罰鍰之案件,經個案審酌予以減輕,按所計算之金額處0.5倍,或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處0.4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