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營業人年終調整報繳營業稅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除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改採直接扣抵法或恢復比例扣抵法之期間未滿9個月者外,應於97年1月15日前申報96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兼營營業人如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是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成為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且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當年度免辦理調整,等到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又原採比例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若於年度中改採直接扣抵法,其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應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比例扣抵法年度稅額調整;其後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若未滿9個月,於該年度最後一期(11至12月)亦免辦理調整,等到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除此之外,兼營營業人均應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惟年度結束時,應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調整稅額,往年有許多營業人年底漏未申報股利收入而遭補稅處罰,特請營業人留意。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
一、甲公司為96年5月1日核准設立並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自96年9月1日起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因甲公司96年度兼營期間僅4個月,未滿9個月,所以甲公司96年度可免辦理調整,等到97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
二、乙公司係兼營營業人(按期申報),原係採「比例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自96年9月起改採直接扣抵法,所以在申報96年7至8月份營業稅時,就其96年1至8月期間視為96年度最後一期,依比例扣抵法辦理調整稅額,但此時,其96年1月至8月份取得之股利收入則免予彙總加入計算調整稅額。又該公司自96年9月起改採直接扣抵法,其申報96年11至12月營業稅時,因改採直接扣抵法未滿9個月,免辦理調整,俟97年度最後一期(11至12月)再就96年9月至97年12月期間之營業稅,依「直接扣抵法」辦理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且96及97年度全部股利收入均應併同加入辦理調整。
該局提醒兼營營業人於97年1月15日前報繳96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調整稅額報繳營業稅,以免造成漏稅而遭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