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應以書面申請補發贈與稅核定通知書、申報書等課稅資料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贈與人申請補發贈與稅核定通知書等課稅資料,應以書面述明具體理由及提示有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贈與人因遺失、損毀或其他原因,申請補發贈與稅申報書相關資料或核定資料,應以書面方式向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應載明贈與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加蓋印章,並檢附身分證影本,如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檢附委任書正本及受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俾憑稽徵機關人員依法核發。
該局指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除贈與人行蹤不明、逾同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邇來有受贈人申請提供前揭資料,經審核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及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不符無法提供,或有贈與人以電話申請提供贈與稅申報資料,另請其以書面申請之情形。
該局呼籲,為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申請人除需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外,務必以書面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聯絡人:資料科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