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通行費回數票收據不可作為扣抵營業稅之進項憑證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林小姐問:公司員工因出差購買高速公路通行費回數票而取得之收據,得否於申報營業稅時提出扣抵?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高速公路通行費回數票係屬規費性質,未含營業稅,非屬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之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營業人如誤將該收據提出扣抵,而形成漏稅者,須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論罰,除追繳所漏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營業人不可不慎。該局籲請營業人如遇有「憑證是否可抵扣營業稅」之疑義,可逕洽所轄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由專人為您解答。【#1025】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劉佳雯 聯絡電話:(07)5337275轉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