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黃君來電詢問,其父於94年5月1日亡故遺有2筆農地,由其繼承,目前欲將此2筆農地出售,是否有追繳遺產稅問題?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承受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遺產稅,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指出: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之目的,係在獎勵承受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為防止承受人於核准免稅後違規使用、廢耕或移轉等不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致失租稅獎勵之目的,故有「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之規定,所稱「承受人……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包含承受人將土地所有權移轉。 高雄市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經稽徵機關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除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外,承受人應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並不得移轉所有權登記,否則,將被追繳應納稅賦。【#1029】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郭嫦如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8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