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其投資損失不予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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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該投資損失則不予認定。 國稅局說,該局於查審A公司93年度結算申報案,因列報有鉅額投資損失,經請其提供投資日及被投資事業減資基準日,原投資之金額與被投資事業減資之明細,發現A公司於92年2月即已轉投資B公司2千萬元,惟投資前B公司91年12月31日帳載累積虧損約2億元,迄次年底累積虧損高達2億餘元。B公司則於93年6月股東會決議採以減資方式彌補虧損,A公司即依被投資事業B公司之減資證明文件,按投資比例減少長期投資,另列報投資損失1千萬餘元。經查明A公司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減資方式認列投資損失情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並參酌90年3月22日最高行政法院90判445號判決,投資前已發生之損失,自非屬投資後並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之損失。……投資後有無損失,自應以投資時公司之淨值與投資日後該公司辦理減資之淨值,核算有無損失,國稅局據此依投資B公司時與減資日之淨值(投資股數乘每股淨值)差額,比例核定調減投資損失8百餘萬元。 國稅局強調,有關投資損失之計算,查核準則及財政部規定,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惟如經查明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者,仍應依實質課稅原則,以投資後被投資公司所發生之損失認列,若為投資前已發生之損失,既非投資者投資後並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之損失,即非其投資損失。故有意願轉投資之公司應慎重參考被投資公司之淨值,避免投資日後該公司辦理減資,造成投資損失無法認列,還須補徵稅款。【#984】 新聞稿提供單位:高雄加工區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呂素美 聯絡電話:(07)841-477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