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區分為(一)出售已登記所有權之房屋部分: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二)出售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房屋)部分: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以交付尾款(不包括銀行貸款部分)之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惟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申報繳納契稅移轉之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三)所有房屋遭法院拍賣部分: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所屬年度為準。 該局表示,既然張先生所有之房屋屬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雖然於95年度已辦理契稅申報完畢,惟仍應以96年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年度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年度,所以張先生應於97年5月申報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始符合規定。【#1013】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秦月玲 聯絡電話:(07)7256600-8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