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家享有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廠商之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計算免稅所得時,採全部機器設備比方式計算,惟其機器設備比率之分子及分母,卻含專供研究發展用之機器設備,致其機器設備比率增高而溢計免稅所得1千餘萬元,短繳稅額近300萬元。 該局表示,財政部訂定之免稅所得計算要點所規定之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其分子、分母所列「完成證明所載全新機器、設備、技術金額」,係僅限於供生產使用之機器設備、技術,並不包括專供研究發展用之機器設備、技術。該局查對該公司投資計畫生產免稅產品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完成證明所載機器設備清單時,發現有部分機器設備係置放於研發部門,經進一步求證後,該公司亦坦承該等機器設備確係專供研究發展使用,該局乃重新計算機器設備比率,核減免稅所得。 國稅局呼籲,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廠商,於計算免稅所得時,如完成證明機器設備清單中含有非屬生產所必需之機器設備、技術,應先予以排除,不可將全數金額皆列入機器設備比率之分母及分子,造成免稅所得申報錯誤。【#1041】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林文若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