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幫助自己家人或親友開設公司行號,精打細算下,常會以自有房屋借與家人或親友開設公司,並向法院公證來證明無償關係,惟按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及申報租賃收入及繳納所得稅,且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納稅人應予注意! 國稅局以實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某甲將其自有房屋借與其子開設公司,92年間未申報租賃收入,經國稅局核定其租賃所得,某甲雖主張該房屋係借與兒子無償使用,並未收取租金,且其子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他人」,然因某甲借與兒子之房屋係作為公司營業使用,並非供兒子個人使用,由於公司為法人,與自然人人格不同,自屬所得稅法規範之「他人」,且該房屋係供營業使用,與稅法規定免設算租賃所得之規定不符,本局乃對某甲補稅,某甲雖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惟均遭駁回確定。 國稅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自有房屋無償借用之相關規定,才不致因不諳規定而遭補繳稅款。【#979】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碧倫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8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