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農業用地且土地使用受有限制者,如符合規定,仍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適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如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且已發布細部計劃,嗣後雖再經歷幾次變更為其他非農業用地,惟都市計畫書自始皆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迄今未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致無法按變更後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考量此類土地使用受到限制,無法依變更後之用途使用,故於移轉時,仍有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的土地,並非全部土地通通都有獎,僅適用在農業發展條例增訂農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以後的土地,農業發展條例最早有關農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於72年8月3日增訂第27條「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期間,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在法令增訂農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前,就已經不屬農業用地,即使因為都市計畫的繁瑣規定而必須繼續作農業使用,仍然受限於其「非農業用地」的身分,不能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