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至同法第8條第4款規定:托兒所、養老院、殘障福利機構提供之育、養勞務之收入,免徵營業稅,係指以提供育、養勞務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為限,不含育、養勞務以外之收入。
該局指出,轄內某養老性質之財團法人出租土地供汽車駕訓班使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經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3倍罰鍰。該財團法人不服,申經復查、訴願都遭到駁回,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被判決敗訴。
國稅局呼籲:托兒所、養老院、殘障福利機構,如有提供育、養勞務收入以外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儘速自動辦理營業登記、補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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