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商品或原料報廢時,要注意那些事項,才能確保自身的權益呢?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年終盤點,若發現部分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等因素而須報廢者,除上市、上櫃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始准認定。
該局最近查核某家營利事業93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申報商品報廢損失金額2百餘萬元,係產品規格不符客戶要求,退回修護,惟該退回之商品無法修復再售,而須廢棄;因其係非上市、上櫃公司,且因一時疏忽,未依規定報備,致申報之商品報廢損失遭否准認列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呼籲中小型企業,如有商品或原料報廢時,應記得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依據前述規定處理,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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