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成立之原住民合作社,其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期間(90年11月2日至96年11月1日)已屆滿,期間屆滿後與他人簽訂承攬工程或勞務契約不再免稅。
該局說明,原住民合作社之種類,多以提供清潔、綠化及承包工程等服務之勞動合作社為主,原住民合作社與他人簽訂之承攬工程或勞務契約,如係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8條但書規定之免稅期間內簽訂,而逾96年11月1日仍有履約行為者,該工程之承攬或勞務之提供,仍得適用上開規定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反之,相關契約如係96年11月1日以後始立約完成者,即不適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8條但書規定,相關稅捐之徵免,應回歸稅法規定辦理。
該局提醒原住民合作社,免稅期間屆滿後始變更契約內容者,包括展延契約期間、增加契約價金等,均不適用免稅規定,相關契約如經查明有倒填簽約日期情形者,將依稅法等相關規定處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