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電話詢問有關股東以專門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取得之股票,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該局說明如下:
一、公司之股東於92年12月31日以前以專門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投資所取得之股票,於該股票轉讓時,應就其面額部分減除原專門技術之取得成本後,以其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超過面額部分則按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目前停徵中)。至該專門技術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舉證,若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得按股票面額之30%計算。
二、另自93年1月1日起,依法以專門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於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時,就其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申報其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至該無形資產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部分,亦須由所得人自行舉證,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得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之30%計算。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