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者的接待中心要不要辦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由於近來房市交易熱絡,建設公司為把握當前房市商機,陸續推出新建房屋並設立接待中心,這些展售場所如有銷售行為依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與所推出的建築工地如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銷售行為者,應由建設公司依法報繳營業稅。至於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銷售行為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但同一縣市有數個工地時,得選擇一個營業場所辦理營業登記,為該縣市各工地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
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無銷售行為的認定,應視該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等展售場所有無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約及收款等事項而定,如有上項銷售行為,依規定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惟該展售場地如僅作為接待賓客、聯絡性質或處理驗收建材等工地事宜而無銷售行為者,應免辦營業登記。
該局呼籲建築業者於建築工地設有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之展售場地者,應檢視有無銷售行為並依規定辦理,避免遭受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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