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得免徵營業稅;但因銷售行為衍生者,則必須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所稱賠償款,如係非屬銷售主體(銷貨交易契約及買賣雙方當事人)之賠償收入,例如貨物運送途中因運送過程疏失產生商品損壞之賠償收入,並非衍生自原始銷貨行為,依前揭規定,可以免徵營業稅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但是如賠償收入係因銷售行為一方當事人因故違約,而無法履行合約規定,致他方蒙受損害,或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前段所規定之銷售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不論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都要列入當年度之收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應釐清賠償款之性質,依法徵免營業稅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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