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支付聘僱人員薪資及承租場所租金等扣繳事宜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醫療院所等業者不論有無設置帳簿記載,只要有給付依所得稅法規定如薪資、租金等應扣繳申報之所得,即需依規定辦理扣繳。 自從政府實施全民健康保險以來,街坊小型特約醫療機構林立,而該類診所除醫師自己外,另聘有藥師、護士及掛號小姐等職員,若執業場所也係向他人承租,則所支付之薪資及租金,即應依所得稅法第88、89及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否則被查獲除須補扣、補報外,將另裁處罰鍰。 現正逢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國稅局在此特別提醒業者,該年度如有給付符合稅法規定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之扣繳義務人,請記得於97年1月底前透過財政部網路報繳稅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以網路傳輸或向該局各稽徵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1039】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鍾芙婷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