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個人承租辦公場所,於租賃契約中約定年租金500,000元,租金稅款由公司負擔,應如何辦理扣繳及列單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扣繳稅款應由所得人負擔。雖然依契約自由原則,可任意約定,但約定稅款由承租人負擔,即表示出租人取得金額為稅後所得,亦即給付淨額。此時應用還原法,以1減扣繳率10﹪為除數,以給付淨額500,000元為被除數,求出給付總額555,555元,並據以辦理扣繳。即500,000÷(1-10%)=555,555,應繳納之租金扣繳稅款為55,555元(555,555×10﹪)。次年1月底申報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欄位為555,555元、扣繳稅款欄位為55,555元、給付淨額欄位為500,000元。 【#1038】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鍾芙婷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