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近,公司為慰勞員工一年來的辛苦,除發放年終獎金外,亦常購買禮品、禮券等實物以酬謝員工,是邇來公司或機關團體常詢問,給付的所得型態如為實物,是否須列入所得並依法課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係以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至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因此,所得型態無論為貨幣所得,如現金,或為實物所得,如公司發放之股票股利、年節發放之禮品、機會中獎所獲非現金獎品或公司將收買之股份轉讓予員工,員工取得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等,皆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實物所得如為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應辦理扣繳之範疇,除適用上述所得之計算外,於公司或機關團體給付時須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所得稅。至所得人如為境內居住之個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同一給付單位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各項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1027】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蘇育靖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