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補稅又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張貼日:2008/01/07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自動檢視所有的車輛有無欠稅及被註銷牌照,並儘速補繳稅款,做個誠實的納稅人,以免被查獲時補稅又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