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以實際取得年度為準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新聞稿&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得之歸屬年度,以實際取得之年度為準,而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於該年度。&該局說明,財政部60年12月22日台財稅第39920號令釋規定,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應以實際取得日期為準。&該局查核甲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甲君未依實際取得之租賃收入計算租賃所得,而係依租賃期間列報出租房屋之租金收入,經該局以承租人按94年度實際給付租金所開立之扣繳憑單核定租賃所得,歸課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甲君主張已依租賃契約申報94年度租金,94年度預收並已兌現屬95年度1至3月份租金收入支票,應歸屬95年度非94年度所得,申請復查,惟與前揭法令不符復查結果仍未准變更。&該局進一步表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所得實現年度為課徵年度,納稅義務人應依實際取得所得之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非以所得原因發生年度為課徵年度。&(聯絡人:法務二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