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繳完稅再移轉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稅捐稽徵處表示,自97年起辦理房屋買賣或贈與、交換…移轉時,須繳納完應納的房屋稅才能到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

稅捐處表示,房屋稅是按月計徵,分別按房屋所有權人持有房屋的月數計算當年之房屋稅,以往稅捐處對於年度中移轉案件並沒有馬上開徵,因此每5月份房屋稅開徵期間發現很多納稅人疑惑房屋都已經過戶了,怎麼還要繳稅?

為了解決徵納爭議,花蓮稅捐處自97年起辦理房屋稅即予開徵作業,凡是年度中申報移轉房屋者,均須先行繳納當期應納的房屋稅後,才能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