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已在96年12月31日簽約售地的民眾,請把握最後節稅時效,趕在97年元月30日前完成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就可以減輕土地增值稅負擔。
該處指出,本縣97年調整後的公告土地現值平均調漲4﹪,換算為土地增值稅負後,今年出售土地者,設按一般土地最低級距20﹪稅率核課,至少會比去年增加0.8%的土地增值稅負;即每125元土地增值稅,今年比去年要多繳1元【125元×4﹪×20﹪=1元】。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照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即可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土地增值稅課稅依據;但如果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才辦理申報者,就要改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課徵土地增值稅。另依據財政部77年11月15日台財第770368839號函釋,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其訂定契約之日不算入,應自訂定契約之次日起算。因此,想要節省土地增值稅的民眾,只要是在96年12月31日訂定的契約,末日是在97年元月30日,應把握於該日提出申報,就可以按去年未調漲前的公告土地現值繳交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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