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櫃股票之贈與價值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水底寮水太太問:我在92年以300萬元買了未上市之○○公司股票20張(1張15萬),卻因為景氣低迷,股票行情跌落谷底慘遭套牢,在不忍賠本賣出情形下,只好作長期投資;最近得知股票已經登錄為興櫃股票,而20張股票的成交價只有100萬元左右,所以想贈與給2個女兒各10張股票,不知道贈與價值怎麼計算?要不要繳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答覆:依據財政部 94年9月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8740號令規定,興櫃股票為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所稱之「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其遺產或贈與財產價值,應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證券之最後成交價估定之。當日無交易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最後成交價估定之。所以,水太太要贈與的股票價值不是300萬元,而是,按照贈與日的成交價或是贈與日前最後1日之最後成交價計算,也就是說,如果股票成交價仍然是100萬元,而當年沒有其他贈與的話,贈與財產總價值就是100萬元,低於免稅額度111萬元,就不用繳贈與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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