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96年12月6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4563270號令公布97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之基本所得額應扣除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6項及第13條第3項規定,公告事項如下:
一、97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97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97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2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20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現行徵收率為10%)
四、97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五、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97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聯絡人:服務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