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在年度中解散、廢止,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限應以何日為計算基準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在年度中解散、廢止,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10日內應以何日為基準?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上揭10日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一、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發文日為準。 二、 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之發文日為準。 三、 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之發文日為準。 四、 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之日為準。 清算期間如跨越2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 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 ,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單位如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情形,請依上述規定期限前辦理申報,以免受罰。【#1037】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玉英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