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員工給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是否應辦理扣繳稅款?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財團法人醫院係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非屬「執行業務者」,其提供醫療勞務收取費用之行為,免徵營業稅並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惟其所得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故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給付時雖可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將給付醫療費用之所得資料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1036】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玉英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