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有某營利事業於給付董、監事酬勞時,疏忽未依規定辦理薪資所得扣繳,以致遭到處罰,特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營利事業於發放董、監事酬勞金時依規定應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扣繳稅款時並要注意各該董、監事是否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2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稅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按給付總額20﹪就源扣繳。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扣繳率不同,如董監事為非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而扣繳單位疏忽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之扣繳率辦理扣繳,致遭稅捐機關查獲時,除了要補辦扣繳外還要按短扣之稅額裁處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前兩項規定以外之個人,則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031】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玉英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507